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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行政複議和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環境行政複議 閱讀(5.34K)

一、我國環境行政複議和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我國環境行政複議和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1、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爭議,它們的共同目標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解決行政爭議。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紛爭解決的機關不同以及依據的程式不同。

2、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方面,我國採取的是一種“原告選擇為原則,複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式。而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複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複議和訴訟,則應複議在先、訴訟在後,而不能在訴訟之後再申請複議,更不能複議和訴訟兩種程式同時進行。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行政複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都是公民應有的權利,但是權利不可以濫用,應當符合規定符合條件才可以行使。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都講究證據,因此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都要提供完整證據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