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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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