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稅收與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1.98W)

一、稅收與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稅收與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稅收與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因為稅收方面引發一些糾紛的話,需要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稅收不可以直接行政訴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稅務機關作出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方可申請複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稅收方面的一些問題是非常的嚴重的,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公民必須要有納稅的義務,所以如果逃避稅收徵繳的話,相關行政機關可以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對於這種情況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