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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理賠還用鑑定傷殘嗎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應該在治療結束後進行傷殘鑑定的,對傷殘鑑定沒有異議的,一般只進行一次鑑定,進行後續的賠償時,以第一次傷殘鑑定結果為準。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當事人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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