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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二次鑑定交通事故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1.12W)

傷殘二次鑑定交通事故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一、傷殘二次鑑定交通事故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鑑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鑑定,但對該鑑定有異議,那麼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鑑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組織重新鑑定?

對於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評殘鑑定能否達到目的,關鍵在於被鑑定人的傷情是否與評殘的具體標準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評殘定級的具體標準對於案件當事人依法維權是十分必要的。

三、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分為幾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後才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鑑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標準。無論通何種委託方式,傷者都要提供相關材料。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實,直接關係到司法鑑定機構是否會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於司法鑑定機構對傷者的傷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傷殘級別。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式包括司法鑑定這個環節,拿到鑑定書受害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在五天內申請都可以。如果受害人已經準備起訴解決,等法院立案後鑑定書才出來,則申請重新鑑定的時效會長些。申請重新鑑定應該向上級鑑定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