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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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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多少次?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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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交通事故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多少次?”問題回覆如下:

傷殘鑑定交通事故的鑑定方法

一、選擇傷殘鑑定機構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託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鑑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釐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鑑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鑑定走向法制化、規範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援。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鑑定的範圍,即僅限於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鑑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鑑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於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由於其不具備鑑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二、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1、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委託書)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例和檢查記錄;

4、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5、鑑定申請人需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傷殘鑑定

三、不服傷殘鑑定結論如何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進行傷殘鑑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後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鑑定。

當事人如果對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申請人自己對鑑定結論不服,一種是賠償義務人不服。受害人自行委託情況下的傷殘鑑定結論,申請人認為其存在問題的,只要在重新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就可以了。賠償義務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鑑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