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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麼認定

在實踐中,以下行為將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第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第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第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第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肇事逃逸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