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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怎麼認定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如下:
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即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交通肇事怎麼認定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