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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12條第1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在認定是否構成逃逸時,應探析交通肇事者“逃逸”行為當時的主觀心態。交通肇事逃逸必須以“逃避法律追究”為前提,如果肇事者並沒有主觀規避法律責任的意識,甚至根本不知曉已發生交通事故,則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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