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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 | 什麼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交通肇事 閱讀(2.13W)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 什麼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1、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脫離現場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確認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觀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負主要責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駕駛的一重型汽車的左側與行駛摩托車的右側相刮,摩托車及駕駛人(當場死亡)倒地,汽車的左後輪將摩托車的後輪碾壓,被告人王某聽到自己駕駛的車輛發出異常聲響,且繼續行駛二十米後,方停車檢視車輛與摩托車是否相刮。其雖發現汽車二十米後有一摩托車及人員於地倒躺,因其未發現所駕車輛有刮擦痕跡,便駕車離開現場。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是否為逃逸。筆者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屬於逃逸。因通過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被告人負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發現車輛發出異常聲響後,停車後又發現了摩托車及人員在道路上的實際狀態,因此,其主觀上應意識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卻駕車離開了現場。從其駕車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上來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我國《刑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以下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1、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託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