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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勘查順序是怎樣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到達事故現場後,對現場進行拍攝、收集證據的過程。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現場查勘方法有:
(一)沿車輛行駛路線尋找現場痕跡:剎車印跡。車輛遇情況採取緊急制動後與地面磨擦會出現炭黑拖印。碰撞、碾壓、刮、擦、擠等痕跡。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車輛與牲畜、車輛與其他物體接觸後雙方留下的痕跡、現場遺留物、車輛發生碰撞後所剝落的漆皮、玻璃碎片、脫落破碎的汽車零件。
(二)確定肇事接觸部位:確定肇事接觸點,對處理事故起關鍵作用。接觸點是形成事故的焦點,又是判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接觸部位是多種多樣的,要經過深思熟慮,全面細緻地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順序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