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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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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內容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時人不能破壞事故現場,並且對事故現場有保護的義務,之後等待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驗。那麼有哪些部門要對現場進行勘驗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法院現場勘查

民法院勘驗時,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他們瞭解勘驗情況,保障其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勘驗現場進行保護,並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驗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代表或者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勘驗工作的進行。

審判人員應當製作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和結果,由勘驗人、當事人、在場人簽名。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勘驗現場時繪製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製的時間、方位、繪製人姓名和身份等內容。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交通部門現場勘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應當做好報案記錄。據情況進行大致瞭解,屬於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應及時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將案件移送至主管部門,且及時通知報案的相關當事人。

經現場勘查,案件確屬交通事故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不屬於交通事故的案件,經負責人批准,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以上事故的現場勘查,人數一般不得少於兩人。

屬於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必要時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現場。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其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維護現場秩序的工作,由管理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派員進行。

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應當立即進行傷者及財物的搶救;然後收集物證、尋找目睹事故發生的證人,並製作勘查材料;最後清點現場遺留的物品,做好清理疏散工作,恢復道路的正常通行。

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須有勘查員和繪圖員的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也應簽字,不在現場或不能簽字的由見證人簽字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且無見證人的,將情況如實記錄在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現場遺留的物品應當予以保護,除物證外應及時返還當事人,找不到物主,暫時無人認領的要妥善保管。

三、現場勘查記錄內容

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首部主要內容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的天氣狀況,對交通事故進行勘查的時間、人員組成。

正文是該份記錄最重要的部分,它既是現場調查工作的紀實,又是記錄肇事事實,又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甄別當事人供述,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併為事故損害賠償和依法處理肇事人提供證據。因此,對於這部分的記錄必須客觀、全面,才能保證公平、公正地處理好事故。

正文主要內容包括: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道路情況、相關部門到達情況(比如說醫療救護),初步判斷人員傷亡情況,肇事的車輛情況,當事人及證人情況,痕跡物證提取情況,照相或攝像情況,還有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對於正文這部分內容的記錄,需要儘可能的詳細,這樣方便全面客觀的判斷事故當事人的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尾部的主要內容是:勘查人員簽名,記錄人簽名,以及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

這一部分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沒什麼重要性可言,可是當有人對此反悔時,確實一個很好的證據。因此,各方在簽名時,要仔細瀏覽下記錄的內容,如果發現與自己說法相異的地方,需要向記錄人指出,有記錄人加以改正或者是特別註明。

現場勘驗記錄可以作為一項很好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現場的保護尤為重要。我們應該如何來保護交通事故的現場呢?如果不對此進行保護又如何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師交通事故的其他相關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