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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事故的管轄法院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既可以向侵權行為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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