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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獨資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外商獨資律師解答 閱讀(9.27K)

一、法律對獨資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法律對獨資經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 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私營獨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 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最古老、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等。獨資企業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區不需要在政府註冊。在這種制度下,很簡單的經營安排如小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屬於獨資企業。甚至暫時經濟活動,比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獨資企業處理。通常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政府會要求某些種類的獨資企業註冊,比如餐館註冊為了方便衛生檢查。另一個註冊原因是牌號,業主有權力使用個人的姓名為企業牌號比如“張三的飯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登記其它名稱的牌號,以防有商標爭議。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於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事務管理編輯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解散和清算編輯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登出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國有獨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型別之一,我你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還有股份有限公司這兩個型別的公司,國有獨資和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同的,一個對企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還有一個是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存在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