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8W)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出行是越來越方便了,鐵路也是我們的一種交通運輸方式,但是在我的現實生活中鐵路的運營存在著安全問題,因此大家都比較關注鐵路運營安全,那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鐵路法》第七十一條 鐵路職工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的,濫用職權、利用辦理運輸業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滿足放行偷越國(邊)境罪的以下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二)犯罪主觀方面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而予以放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則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

(三)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 (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 (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四)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會怎麼判

瞭解了什麼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那麼我國《刑法》對於這種犯罪是如何處罰的呢?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如果鐵路的工作人員違反了鐵路運輸管理法規的話,並且造成了安全事故,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造成了非常的嚴重後果,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