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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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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外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舉辦的合營企業屬於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

(1)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諮詢等;

(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專案的;

(5)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專案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週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專案,由外國合營者提供先進技術或關鍵性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專案,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十年。經國務院特別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對於屬於國家規定鼓勵投資和允許投資專案的合營企業,除上述行業外,合營各方可以在合營協議、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3、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外合資企業的特徵是什麼?

1、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專案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准。

3、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共同經營管理。

5、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範。如可以從國際市場採購裝置、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位於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三、中外合資企業是如何設立的?

設立合營企業的一般程式是:立項、洽談、簽約、審批、登記、註冊。中外合資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方提出,然後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簽約;審批機關自接到各項應報檔案後,於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發給批准證書;合營企業應在一個月內憑此批准證書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簽發執照日即企業成立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由此可見,中外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行業的具體屬性決定,合營方既可以自行約定經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通常上來,一般專案是10到30年,經國務院特批的,經營期限可以在50年以上。同時,約定經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在到期前可以提出延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