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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能拿多少失業金?

失業保險 閱讀(2.36W)

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能拿多少失業金?

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能拿多少失業金?

用人單位對一年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者失去工作且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金。

支付失業金是社保部門的事,又不需要企業承擔一分錢,就是幫剛離職的員工在失業登記資料上面籤個字敲個章而已,很簡單零成本的事,企業幫忙還落得一個善舉或者給外界留個好印象。但企業都不為所動,從實際的情況來看,我認為企業主要是顧慮二個問題。

一是企業怕離職員工藉機要挾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這不是沒有可能,這是發生過真實的案件的。離職員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其中需要企業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即俗稱的離職證明),這裡面的解除或終止原因一定是企業方面擔責的,如果離職員工再憑藉離職證明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面對白紙黑字且蓋章生效的離職證明,企業也是百口莫辯。如果不給經濟補償,離職員工據此到勞動局投訴,那就賠定了。

所以,企業怕的就是萬一有員工拿著用於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離職證明反手再來問企業要補償金,那就是“好心被當成驢肝肺”,做了好事沒有好報。因此企業明知可以幫離職員工拿失業金也只會視而不見漠不關心了。

二是企業怕成為“騙保”而遭受處罰。離職員工享受失業金待遇是有一定的條件,最重要的就是企業原因造成員工失業的才可以拿失業金。如果因為員工個人的原因而熱心幫助離職員工,可能會被社保機構查處,一旦證實的話對企業是很被動的。

企業可能因此而成為離職員工詐取失業保險金的同夥,被貼上“騙保”的標籤,到時候企業也只能“打落牙齒往肚裡吞”,還會面臨被處罰的情況。所以,企業是不會貿然主動的幫不符合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離職員工幹這事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需要進行分類討論,一般來說由用人單位方面原因造成勞動關係解除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領取相關的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勞動者也必須工作滿一年並且繳納了失業保險金。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實際情況也需要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