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屬於勞動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三、勞動合同糾紛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寫明內容;
2、身份證明,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資訊;
3、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等等;
4、送達地址確認書,方便接收仲裁機構傳送的材料。
5、勞動合同糾紛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勞動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五、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總之,勞動合同糾紛不能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不過,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裁決書有爭議的,除了法律規定的,其他的情況下可以在15天之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發生勞動勞動糾紛不等用人單位可直接辭退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