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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傷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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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傷責任如何劃分

一般工傷責任如何劃分?

工傷是不存在責任劃分的,屬於工傷,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賠償專案包括:

(一)治(醫)療費。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四) 康復治療費。

(五) 輔助器具費。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

(七) 生活護理費。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九) 傷殘津貼。

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首先應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物件,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發生工傷後一年內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會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援。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不要輕信用人單位的虛假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往往不願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採取迎合態度。但這裡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工傷賠償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諮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對於工傷責任如何劃分這個問題,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吧。只能說不同型別的事故在處理的時候方式方法不一樣,對於工傷事故來講,其實並不會存在一個事故責任的劃分問題,通常申請認定為工傷之後,就需要儘快做工傷傷殘鑑定,然後結合這個鑑定結果確定應該按照怎樣的標準來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