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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8W)

工地上工人受傷由僱主、工程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負責,具體如下:
根據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