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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以前提前提

工傷保險 閱讀(1.74W)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以前提前提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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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以前提

針對你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以前提的問題,我的看法是:

一、行政優先,完全承認。工傷認定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係的行政職權,工傷認定已經隱含了勞動關係的認定,被告雖否認勞動關係,但並未在法定期間內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除無效情況外,在被有權機關撤銷之前,對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法院民事審理無權對工傷認定進行審查,故應依據工傷認定書直接作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判決。此種處理方式的缺點是,某些具體行政行為本身錯誤難免,尤其是行政機關只採取形式審查的方式確認或形成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時,實際的民事權義關係與行政認定不一致的情形會有發生。如果民事審判中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一律不作審查,直接作為案件審判的依據,不免會導致錯案的出現,民事糾紛在實質上也未能得到正確解決和徹底平息。

二、訴訟中止,先行後民。對於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是行政訴訟的任務,民事訴訟中需要解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時,法院應裁定終止民事訴訟,建議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待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斷後再行恢復民事訴訟。此種處理方式的缺點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會大大延長民事訴訟時間,不利於案件的及時審結。另外,終止民事訴訟後,可能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放棄權利,致使人民法院因缺少行政審判的裁決依據而限於被動的兩難境地。

三、民事為主,直接審查。勞動行政部門雖然有認定勞動關係的行政職權,但民事審理當然具有認定勞動關係的司法裁決權能,案件在審理中應當避免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直接運用民事法律和其他事實根據對勞動關係進行審查。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法院應直接駁回原告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主張。對於此種處理方式的爭議在於造成了行政處理與司法裁決相矛盾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