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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的誤工費是否等同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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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單位正常工作的時候突然發生的意外導致的工傷必然需要單位負責,但是應當由單位承擔的賠償除了醫藥費以外可能更多爭議的就是誤工費的問題,職工不工作就自然得不到相應的報酬工資,那麼, 工傷職工的誤工費是否等同於工資?

工傷職工的誤工費是否等同於工資?

一、工傷職工的誤工費是否等同於工資?

二者在性質上不等同,但是在實際賠償中數額大致等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治療工傷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綜上所述,職工的受傷與他們的工資直接掛鉤而需要單位出面解決職工因此而失去的經濟來源,所以單位肯定是要在職工治療的時間段裡發放給他們與工資標準一致的誤工費的,如果單位不給誤工費職工就可以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