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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最低工資誤工費是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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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最低工資誤工費是否等同?

合肥的市民在生活中遭受到他人損害的同時可能會連帶著在工資收入方面也有損失,所以在索賠的時候會將誤工費的部分也計算在當中,但是對方為了減少自己賠償的成本會盡可能地在賠償的標準上面進行辯解,就比如說認為誤工費是按照最低工資計算的。那麼,合肥最低工資誤工費是否等同?

一、合肥最低工資誤工費是否等同?

合肥誤工費的計算並不是絕對地以最低工資來計算的,如果單位給出工資證明就應當按照實際的收入工資來計算誤工費。

1、誤工費是受害人由於人身受到傷害,耽誤工作而形成的財產損失。誤工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賠償誤工費是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法律上的補救。即受害人因受傷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獲得勞動報酬而形成的損失。賠償受害人誤工損失體現了民法侵權法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原則。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費分為非持續性與持續性兩種。非持續性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證明確定。持續性誤工的時間應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即受傷耽誤工作之日起到定殘日前一天。定殘之後賠償殘疾賠償金即不再賠償誤工費。如果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死亡的,誤工時間從侵權行為開始起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

4、證明時間的證據是醫療機構關於治療情況的證明,比如出院小結,能證明住院多久,住院時間就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也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院診斷已經治癒的時間。

綜上所述,如果說合肥的市民在進行賠償的協商環節的時候與對方就標準的問題產生歧義,就可以拿出法律的規定向對方索要合理的誤工費賠償,因為誤工費設定的初衷本來就是為了讓受害者在工資方面不受損,如果按照最低標準就會對那些收入較高的人的利益產生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