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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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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新規定
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新規定
1、女幹部55週歲退休,女職工50週歲退休。
2、《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