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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非法拘禁一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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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非法拘禁一案辯護詞

陸某非法拘禁一案辯護詞

被告人陸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陸某玲的委託,我作為其辯護人,現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審判員採納:

一,被告人和辯護人對本案定性沒有意見,本案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陸某玲也自願認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陸某玲提供自己的微訊號“阿玲”給同案被告人劉某凱與宋某江聯絡,後又在被告人李某寧的安排下以女朋友名義去宜春火車站去接宋某江,後又拿走宋某江手機,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我們表示認可。

二,被告人陸某玲本人法律意識淡漠,是非判斷能力低下,其在本案非法拘禁中主觀惡性很小,其女性的善良和無知,被他人利用,並且對宋某江的非法拘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因此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從輕判處刑罰,給被告人陸某玲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早日迴歸社會!

2018年3月,被告人陸某玲被一個女性網友以直銷女性化妝品騙去長沙,交了2800元入門費,從此踏入某傳銷組織。正如她自己在其總結中所言,她一直以來都是不太主動的人,不喜歡出頭,屬於被動型的,但是別人安排的事,她會做好。所以,在2018年3月加入某傳銷,2018年8月該傳銷組織從長沙轉移到宜春,被告人陸某玲一直沒有進階,直到2018年11月,被告人劉某凱以她微訊號“阿玲”與宋長江聯絡,以她的照片發給宋某江,後在李某寧安排下去宜春火車站接到宋某江,至於宋某江到宜春後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人安排。自始至終陸某玲並沒有任何威脅強迫,鎖閉門窗等行為,因此陸某玲的主觀惡性很小,其行為完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三,被告人陸某玲現在經過看守所幹警的教育,完全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她認罪悔罪,自始至終她自己覺得她太相信別人,為自己的無知,法律觀念淡漠,是非判斷能力不強而深感愧疚,同時她自己也是一個傳銷的受害者,她連‘非法’是什麼都弄不明白,她也在加入某傳銷時,交了2800元錢沒有得到任何產品。因此依據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陸某玲而言,懲罰的功能現在已經實現,應該讓被告人陸某玲儘快迴歸社會,重新做人,以挽救這樣善良無知,一時失足的女性!

以上意見敬請採納,謝謝!

辯護人: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