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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某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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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某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

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鄒某某家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為本案被告人鄒某某的辯護人,被告人鄒某某亦表示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今天,我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

作為被告人鄒某某的辯護律師,我在接受委託後,認真研讀分析了起訴書,認真查閱了案卷,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剛才,我又認真聽取了法庭的調查。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我對本案被告人鄒某某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沒有異議,但我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敬請法庭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我的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某隻有國中文化程度,對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後果認識不足。

被告人鄒某某隻有國中文化程度,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和了解很不夠,對製造商標標識沒有足夠的認識,因此,在他人委託製造商標標識時沒有認真審查是否屬於註冊商標,或者委託人是否取得註冊商標標識人的許可,對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後果認識不足,以致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其行為與那些刻意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應該區別對待,應當從輕處罰。敬請法庭對被告人的這一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被告人鄒某某以前從沒有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非法制造過註冊商標標識,此次是第一次非法制造,而且很快就被查獲,社會危害程度小,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剛才庭審查明的事實表明,被告人鄒某某是第一次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以前沒有製造過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是經過註冊商標權人授權才製造的。此次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也沒有發貨給委託人,更沒有銷售。鄒某某自從2006年6月開辦深圳市金星豪表業五金廠以來,一直沒有任何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更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這些情況說明,被告人鄒某某的行為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很小的事實可以據此認定,敬請法庭根據這一情節,對被告人鄒某某酌定從輕量刑處罰。

三、被告人鄒某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很少。

根據偵查機關當場查獲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手錶兩面只有40735個。而且這些查獲的帶有勞力士、卡地亞、歐米茄等註冊商標標識並沒有銷售出去。鄒某某的行為沒有給註冊商標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社會危害性很小。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敬請法庭量刑時對被告人鄒某某從輕予以處刑。

四、被告人鄒某某認罪態度好。

從被抓獲到今天的庭審過程,都能積極配合偵查、審查起訴等機關主動坦白交待犯罪行為。今天的庭審中,同樣始終積極配合法庭調查查明案件事實,認罪態度很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敬請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我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在本案中是第一次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生產的數量非常小,並且沒有銷售行為,被抓歸案後認罪態度很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敬請法庭對被告人鄒某某從輕處罰。

  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