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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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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夫妻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雙方經友好協商,對婚內購買的一處房屋的歸屬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對以乙方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乙方父母支付 元首付,以甲、乙雙方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 元而購買的位於 住房,甲乙雙自願做出如下約定:該房產的銀行按揭款、利息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用甲、乙雙方共同財產承擔,房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為乙方個人財產。甲方承認該房屋為乙方個人財產並放棄有可能與該房屋產生的任何權益。

二、本協議僅針對該套房屋的權屬問題及與該房屋有關的財產性權益進行約定,甲、乙雙方的其它財產不適用本協議。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該房屋所產生的自然增值、投資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財產性收益均為乙方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該房屋的繼承權,該房屋由乙方子女: (身份證號: )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利用婚姻關係擅自對該處房屋做出任何處置,如有違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乙方房屋價值130%的違約金。 

六、本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協商簽訂的,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協議提出反悔並保證切實履行。

七、涉及本協議未列明或本協議簽訂後取得的其它財產以及產生的債權債務,依據法定方式處理或由協議雙方另行補充約定。

八、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