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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包括1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2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3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4對於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5對於離婚的約定,6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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