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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函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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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律師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師發出!!其威懾力,很多時候不是來自於律師函內容,而是來自於律師的身份,來自於這是律師發出的,是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俗稱合法的恐嚇信。函號:___________致: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的委託,依據本所與簽訂的《股權併購法律事務委託合同》,指派我們________、________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就其股權併購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審閱的相關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檔案及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股權併購的決議; (3)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目標公司的《審計報告》; (4)資產評估公司關於目標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5)《公司股權併購方案》; (6)《公司股權併購合同(草案)》; (7)轉讓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特宣告如下: (1)關於法律意見書出具的法律依據的宣告; (2)對本法律意見書真實性的宣告; (3)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證據材料的宣告; (4)對委託方保證提供資料真實性的宣告; (5)對本法律意見書使用目的的宣告。本所律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提供的檔案和相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律師意見由需要送達物件做什麼及不這樣做的後果兩部分組成。這部分就是合法恐嚇部分。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事項,否則承擔不利後果。注意在用詞的時候一定要為雙方和解留下空間。 一、關於轉讓方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1)關於轉讓股權的目標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2)關於股權的轉讓方(為公司時),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3)關於股權的受讓方(為企業時),是否真實存在。 二、關於公司的股權經本所律師查證:轉讓方(為公司時)持有目標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該證核發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核定的股權為__________萬元。 三、公司股權併購的授權或批准經本所律師查證:公司作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董事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權併購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關於公司股權併購的方案》。 四、《公司股權併購方案》的合法性本所律師審查了目標公司的《公司股權併購方案》,該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1)(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基本情況; (2)公司股權併購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轉讓標的公司涉及的、經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4)轉讓標的公司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員工工資及補償金的處理方案。 五、《公司股權併購合同(草案)》的合法性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股權併購合同(草案)》,該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基本情況; (2)公司股權併購結構情況; (3)其他事項。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律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