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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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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上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買賣宅基地反悔訴訟無效合同可以嗎

就可以的;

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上述法律規定並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應採取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較短,提起訴訟時,受讓人尚未對房屋進行翻新改建,且周邊土地和房屋的市場價格也無明顯變化的,確認合同無效後,可以簡單採用相互返還的處理方式;

(2)提起訴訟時,受讓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較大的翻新改建,且周邊土地和房屋的市場價格有較大幅度上升的,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後應當對宅基地和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在判決買受人返還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時,還應當判令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對房屋的翻新改建費用。對於房屋和土地的升值利益,也應按照一定比例由出賣人對買受人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比例的確定,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主要應當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加以確定;

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徵地拆遷的處理:

提起訴訟時宅基地上的房屋將要拆除或已經拆除的,此時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往往不是為了返還宅基地和房屋,而是為了獲取今後的拆遷補償款。對於這種訴訟,應當注意區別兩種不同情況加以處理:第一,如果起訴時,爭議範圍的土地已經完成了土地的徵收和農用地轉用手續,即集體土地已經轉化為國有土地,則當年簽訂的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合同應按有效處理。第二,如果起訴時,爭議範圍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徵用和農地轉用手續,土地的性質仍屬於集體所有的,則應當確認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應當認定無效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存在過錯,並對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按一定比例分配。

也就是說:現實徵地拆遷中政府及相關用地部門或單位一般只認可農村房屋的出賣人為徵地拆遷的物件,並且也只認可按出賣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員的情況給予其補償安置待遇。此時的紛爭或者訴訟不再是無效合同房屋返還的問題,而是補償安置利益的歸屬及其分配的爭議問題。

對此類糾紛,一般根據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態,可以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安置利益為經濟補償,則可以由買賣雙方分別取得補償款,性質上是安置補償款歸出賣人,由出賣人以其中一部分對買受人予以補償。如果安置利益是優惠購買安置房屋,則可以按安置房市價與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雙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給出賣人集體宅基地或者連帶房屋的,則應當由出賣人給予買受人適當居住利益損失的補償。

結合上面所說的,買賣宅基地一般是國家不允許的,宅基地是屬於國家的產物不能進行買賣,但如果在雙方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反悔而被訴無效合同,那麼就必須要拿出相關的證據,不然一般法院就不會進行受理,而且還要賠償當事人所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