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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要承擔哪些責任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2.69W)
勞務分包要承擔哪些責任
律師解析: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建設部之規定,“包工頭”由於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因勞動關係用工產生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當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被拖欠,也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