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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延期發放工資,但不得無故拖欠工資。可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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