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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能主張1年前的年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一年,所以因年假產生勞動爭議的,一般只能主張一年前的年假,如果協商年假跨年的,可以主張跨年的年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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