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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境內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境內的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級政府規定。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6條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從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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