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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具體是哪些?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6.46K)

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具體是哪些?

有些人可能認為,只要發生了工傷事故,都能理所當然地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卻不知道在很多情況下,他的工傷待遇已經在離他遠去,這對於工傷受害方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損失。那麼,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具體是哪些呢?讓我們來具體盤點一下: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例如工傷痊癒的或者工傷職工死亡、失蹤、定殘改為享受工傷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殘疾等級享受工傷致殘待遇等情形,將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使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同時反映了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基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無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我國法律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於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與其具備相應的條件、履行相應的義務相聯絡的。當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喪失了享受待遇的條件或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時,其也就失去了享有權利的資格,因而也就應停止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須停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須停止工亡職工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

看完以上這些內容,相信大家對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既然瞭解了,我們在受到工傷的時候,就不能踩這些紅線,這也是間接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到了發生事故的時候,你就得自己承擔由工傷引起的所有後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