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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以什麼為計算基數?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2.54W)
經濟補償金以什麼為計算基數?
律師解析:經濟補償以月工資為計算基數。“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