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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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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很多時候由於單位違法解除了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單位此時需要對該職工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補償。但在實際計算這個補償金的時候,要知道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3條第 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二、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問題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通過上文的分析講解,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比較清楚一般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怎樣的吧。由於每個勞動者在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不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不一樣,這些都是會這導致最後能夠拿到手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