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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病假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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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病假單規定主要是: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單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單,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
3、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4、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單;
5、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單(或病情介紹書);
6、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後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7、住院病人出院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稽核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稽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我國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註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開具病假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