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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承諾書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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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承諾書的效力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以承諾書等書面形式放棄相關權利的,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該承諾書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