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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否免責?

社保糾紛 閱讀(2.13W)

一、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否免責?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否免責?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即使是雙方簽訂自願放棄的協議或者合同,那麼單位也不能免除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必須由公司個職工共同繳納,公司以你們簽訂的協議逃避責任是違法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你們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監察部門舉報。即使是員工確實不想繳納,主動提出將保險費作為工資發放,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形時,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

二、不繳納社保對於企業的影響

對企業來說:不為員工及時繳納社保,看似節約了用工成本,但實質上隱藏著諸多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還有工傷賠償無法避免。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後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那麼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簡而言之,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原本應由社保基金承擔的公司保險待遇就會轉移至企業自行承擔。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