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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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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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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是否可以嗎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rn《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rn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n從法律規定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與員工簽署協議,放棄單位為自己購買社保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rn同樣有些勞動者認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擔心社會保險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給自己,公司認為員工純粹自願,甚至還可以少支出部分費用,也樂得這樣做,其實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rn企業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現在已成為一個社會常識。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往往不為企業員工繳納任何社保。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有些企業主自以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以為這樣就可以巧妙規避法律規定。其實這些企業的做法並不高明,也可以說是自作聰明,這樣的宣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員工在在職時可能屈從於壓力,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一旦離職,員工同樣可以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社保,那一紙保證也就成了一紙空文,並不能達到企業主當初的目的。rn法規來源:shi//25/content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