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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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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是為了我們勞動者解決勞動方面的兩個行為主體,我國設立這兩個勞動部門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那二者有哪些實質的不同和區別呢。下面小編就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有哪些,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勞動仲裁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有那六個方面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概述勞動監察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是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二是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三是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五是法律後果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效力,有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

六是執法手段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於事後矯正。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配合起互相補充的作用。

主要是形式上的不同。勞動監察屬於一類執行和管理並存的機構,對於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糾紛進行實時的跟蹤和處理,但勞動仲裁只作為事件的最後的審理結果來進行相關的審理工作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