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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兩者之間既有一定的聯絡又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在於:
1、它們兩者之間的隸屬單位不一樣;
2、它們兩者之間的調解的範圍不一樣;
3、它們兩者之間的概念有所不一樣。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