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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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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仲裁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二)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經濟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

(2)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經濟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3)與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經濟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經濟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5)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二、勞動仲裁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不同型別的糾紛發生之後,是需要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糾紛的。一般來說,糾紛發生後若是不能協商解決,都是可以書寫訴狀之後向法院起訴的,但是勞動糾紛必須要先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經過裁決之後,才可以採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