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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電子郵件可否做為證據

勞動仲裁 閱讀(2.29W)
勞動仲裁電子郵件可否做為證據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電子郵件可以歸類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電子郵件具有易被篡改和偽造的法律問題,所以實踐中對其發揮證據的效力要求更嚴格一些,如往往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並結合其它證據來佐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