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工傷這個問題,相信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願意遇到這種問題,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是需要申請工傷認定的。當勞動者向單位出具工傷認定書時,有的單位就會對勞動者出具的工傷認定書提出質疑,這時雙方都應該提出申請二次工傷鑑定。那麼工傷鑑定二次不服可以勞動仲裁嗎?小編為您解答。
一、工傷鑑定二次不服可以勞動仲裁嗎
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用人單位已經不能申請第三次鑑定。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達不成協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保 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訴人 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效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齊備並符合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比較廣泛。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受理以下十個方面的勞動爭議: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 更、解除、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 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等情況下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 規定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由工傷引起的工傷鑑定問題,最後上升到需要用勞動仲裁來解決問題。相信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願意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但當這個問題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身,都要積極的面對和解決這個問題,絕不能一昧的逃避和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