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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決定要求撤銷可以嗎?

仲裁 閱讀(1.36W)

一、不服勞動仲裁決定要求撤銷可以嗎?

不服勞動仲裁決定要求撤銷可以嗎?

申請人撤銷勞動仲裁後,如果仲裁機構受理撤銷申請的,仲裁機構會通知被申請人撤銷勞動仲裁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不正當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二、如何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不正當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根據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撤銷的前提是,除非有一些特殊情況產生才會進行撤銷,如果是因為當事人對案件不服,一般是不會認定撤銷的,除非是當事人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對勞動仲裁的相關判定來進行相關確定是否合情合理,然後再決定該勞動仲裁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