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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不服申請二次鑑定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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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不服申請二次鑑定需要哪些手續?

當人們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傷事件後,都會提出工傷鑑定,工傷鑑定是索取賠償的最直接的證據,那麼當我們申請工商鑑定完了之後,對於結果不滿意,是否可以申請第二次工傷鑑定了?所以很多就會問工傷鑑定不服申請二次鑑定需要什麼手續呢?

一、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山東省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二、關於二次鑑定的手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說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根據以上材料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工傷鑑定不服申請二次鑑定的申請相關手續,相信大家已經非常清楚了,再申請第二次工傷鑑定可以在15內再次申請鑑定,而且可以由家屬,本人,單位提出,手續也和第一次的鑑定手續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