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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能否形成繼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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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能否形成繼子女關係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形成繼子女關係的條件

撫養教育關係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這是《婚姻法》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另外,有觀點認為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進了贍養義務,也可以認定為雙方形成撫養關係,但是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繼子女對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進行贍養扶助是符合社會道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