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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可以仲裁,但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可以申請仲裁。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法律依據】《仲裁法》第3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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